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
稅捐局提醒民眾:勿移用牌照及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
  • 發布日期:101-04-2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有民眾反應因家中車輛牌照因故無法使用,所以暫時懸掛家中另一車輛的牌照上路,被警方查獲,為什麼2台車都要被處罰?

稅捐局對此提出說明,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移用,一旦被查獲,不管是懸掛他車號牌還是將號牌借給他車使用,都要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該民眾家中有A車及B車2台車輛,均為汽缸排氣量1,998cc的自用小客車,每台車全年應納稅額為1萬1,230元,雖然該民眾每年都按時繳納使用使照稅,但該民眾將A車號牌懸掛至B車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上開規定,A、B車均應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各為2萬2,460元,2台車合計被處罰鍰4萬4,920元。

稅捐局再次提醒車主,千萬不要貪圖一時方便而懸掛其他車牌上路,以免因受罰而得不償失。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罰鍰有任何疑義,請洽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電話:03-5518141轉511至513;網址:http://www.chutax.gov.tw/。

新聞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新聞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22-87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