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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之撰擬方式有那些?
  • 張貼單位:行政處

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一、先簽後稿:有關政策或重大興革案件、重要人事案件、其他須先行簽請核示之案件、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或擬提決策會議討論等案件,應先簽報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再行辦理公文稿後,依發文程序以機關名義對外發文。於公文稿面上加註「先簽後稿」。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經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之「簽」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二、簽稿併陳:簽與稿同時往上陳,其文稿內容屬於須另作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必須酌加析述之案件、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說明之案件、須限時辦理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於簽之紙面上加註「簽稿併陳」,將「簽與文稿」同時陳閱,方便長官瞭解案情,據以判發,以提昇公文處理效率。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所辦之「公文稿」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簽」。
三、一般存查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四、以稿代簽:案情簡單,文稿內容毋須另作說明,或例行層轉之案件,不另行上簽,直接撰擬「公文稿」,於公文稿面加註「以稿代簽」字樣,經陳核判發後繕發。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最上方置放「公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