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市調解業務為鄉鎮市自治事項,本府於調解委員改聘時得建請竹北市公所酌增委員。另本府已建請竹北市調解委員會增加開會調解次數。 二、民眾得自行至其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請竹北市調解委員會協助轉介至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但須經當事人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