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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共有房屋如持個人證件 無法核發其他持分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 發布日期:112-03-22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共有人持個人證件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時,該證明不會記載其他共有人姓名、持分及身分證字號。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等,應絕對保守秘密。也就是說,不論是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房屋,各共有人均為獨立之個人,稅捐稽徵人員對其彼此間之稅務資料,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保密。

 

該局提醒民眾,如需要申請核發其他共有人之稅籍資料應檢附其委託授權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理核發。

 

如您有任何房屋稅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及213至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