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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10-07-29

民眾來電詢問,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地政機關開立補正要求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要至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詢問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遺贈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依土地稅法規定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或經法院民事裁定遺產管理人時,則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因該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

 

該局特別說明,遺贈之土地,其申報之移轉現值,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無土地漲價總數額,所以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為零。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土地增值稅規定,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總局(03)5518141分機431至436、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或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311至313、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100,將有專人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