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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印信申請製(換、補)發程序?
  • 張貼單位:行政處

凡依組織編制所成立之機關均應請製印信,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
機關印信申請製(換、補)發程序應填寫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印信拓模表、考試院備查函、發布令、組織規程、員額編制表各1式3份,函請上級機關呈轉總統府製(換、補)發。
二、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換發、補發、及繳銷印信時,應填具繳銷廢舊印信申報表1
式3;依原製發程序呈轉之(應於新印信啟用後,隨即為之)。
三、新印信啟用應於使用後一週內,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1
式3,依製發程序函轉製發機關備查。